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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10-25  来源: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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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由 [招商人@ZSR(www.cnzsr.com)]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西藏]-[招商政策],内容来源于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 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减免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新制定西藏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第七条 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金融政策

  第八条 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利率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金融政策确定的西藏优惠利率政策。

  第十条 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对上市、挂牌、发债企业进行奖补。

  第十一条 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分别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含本数,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三条 原则上民营、中小微企业或“三农”、大学生创业等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担保费率不超过1%,奖补符合条件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单列民营、中小微企业信贷年度增长计划,原则上高于全区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一企一策、精准施策,为符合条件的重点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周转。

  第四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推动“七大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以及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的中小企业,支持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农(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工艺和产品研发设计的,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兴办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企业,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基于资本或净资产约束机制,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2.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对其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3.符合条件的对外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建设外贸平台、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可申请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4.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可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适当放宽预售资金监管。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二十一条 在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专合组织等经营主体,可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积极支持“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并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政府可以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第二十八条 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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